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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来源:作者: 时间:2015-06-02

(一)行政处罚之公路运输管理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序号

     

处罚依据

1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4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2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3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4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5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6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7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3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4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0

1、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2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1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客运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序号

     

处罚依据

1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

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1、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6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

1、强行招揽货物的;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 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序号

     

处罚依据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2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

序号

     

处罚依据

1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 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 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2号令)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序号

     

处罚依据

1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行政处罚之港航管理类

 

港口建设与规划

序号

     

处罚依据

1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五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1、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6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38条: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7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55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39条: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58: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的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港口经营

序号

     

处罚依据

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2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4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53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40条: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1、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2、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28条: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7

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3、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4、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抵触的危险货物;                          5、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29: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8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30条: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9

1、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                    2、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3、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31条: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3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33条: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水路运输

序号

     

处罚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6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

2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的。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4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5

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

6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7

1、经营沿海或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不满足配备要求的;                            2、经营沿海或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客船运输的企业不满足配备要求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3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不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

企业在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受委托代管的安全防污管理的船舶管理企业或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报备的。

10

1、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在十五日内未向原批准机关报备案材料;              2、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未向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26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三)行政处罚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

质量监督

序号

     

处罚依据

1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

2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处罚。

3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

 

路政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项目施工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4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5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6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7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8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9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10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11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1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3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4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15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未按规范装载或装载物触地拖行、遗洒的行为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遗洒。

16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未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

 

规费征收

序号

     

处罚依据

1

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由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3倍以下的罚款。

2

报停、封存后偷驶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对报停、封存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期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欠缴费额3倍的罚款。

3

免费车辆未办理免费凭证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免费车辆未办理免费凭证的,责令其回车籍所在地按标准补交未办证期间的全额养路费,并由查获地稽征机构处以其补交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

4

暂定免征、减征的专用车辆未经报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超过10日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条 第二款:暂定免征、减征的各种专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于改变之日起1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未及时报告的,稽征机构除取消其免、减待遇外,应责令其自改变之日起补缴全额养路费,并处以欠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5

倒换牌证,伪造涂改顶替养路费票证和罚款收据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的,除责令补交全部费额和每逾期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6

拖欠养路费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对拖欠养路费超过3个月的,稽征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车辆的措施;暂扣车辆满3个月后,车主确实无力补交的,车籍地稽征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将暂扣车辆拍卖,用拍卖车辆的收入抵交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10项)

1、征收滞纳金

依据: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的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2、扣押道路运输车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紧急征用道路运输车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4、强制分流旅客、强制卸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5、暂扣行车证件或者车辆

依据: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参加公路规费年度检审的,由稽征机构责令车主在3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可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者车辆的措施。”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偷逃公路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抗缴公路规费的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3个月的,稽征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者车辆的措施。”

(四)行政征收

1、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

依据: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需缴纳运管费。”

2、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3、征收货物港务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4、征收停泊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5、征收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依据: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第五条“经清理,全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共373项。附件一:江西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标,目录序号第125号。”

6、征收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摩托车养路费

种类:收费

依据: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稽查征费机构(以上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但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1、行政调解

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机构设置

1、景德镇市交通局

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依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景德镇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景德镇市港航管理处

类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和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4、景德镇市交通局拖养费稽查征费所

类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景德镇市渡口管理所

类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依据:《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城市渡口、乡村渡口、专用渡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根据渡口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设置渡口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渡口管理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渡运安全和渡运事务。

6、景德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类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依据:(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